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79號
TPDV,114,勞補,27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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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蕭俊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玉上品法律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5萬9,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
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惟其中201萬9,423元
部分之性質為工資及退休金(計算式:退休金1,144,890元+特休
未休折算工資120,977元+加班費25,680元+加班費7,876元+短付
薪資720,000元=2,019,42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萬6,7
56元(計算式:25,134-8,378=16,756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396元(計算式:43,152元-16,756元=26
,39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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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