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69號
原 告 黃王胤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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