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4號
TPDV,114,亡,4,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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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雲良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雲良(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4樓)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王雲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王雲良之弟,失蹤人於30餘年
前嫁至美國住在休士頓,曾往來於臺美間近20年,民國99年
2月16日後失聯,聽聞失蹤人配偶早已病故,失蹤人亦病故
,但無死亡證明,且聲請人於胞兄王正良113年10月2日死亡
後,曾努力尋找失蹤人,均無法取得其他證據,因失蹤人生
死不明,迄今已逾14年,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
人之戶政、勞工與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
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殯葬紀錄查核
屬實,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
報紀錄明細表、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失蹤人全
部戶籍登記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所函附失蹤人最後一次申
辦護照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99年2月16日
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
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9年2月1
6日失蹤,計算至106年2月16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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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