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70號
TPDV,113,金,70,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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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珮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月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上訴
聲明,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於上訴狀記載不服判決結果,未
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
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
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等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
,00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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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