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姜娜楓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王宜男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兩造
公同共有,並由兩造按如附表一編號8「本院認定」欄所示
分割。
二、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姜玉嬌之遺產,應按附表一「本
院認定」欄所示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玉嬌於民國111年6月5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子女即全體繼承人
,茲被告未經伊同意即提領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所
示存款,應加計遲延利息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另就
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建議之分割方案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
割方案」欄所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5萬8,8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姜玉嬌之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並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㈡被繼承人姜
玉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
「原告主張分割方案」欄所示。
二、被告意見略以:同意返還聲明第一項所示金額,希望原物分
割等語。
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
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節,有戶籍謄本、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等件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堪信屬實。
㈡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8存款由被告全數提領,請求被告返還予
全體公同共有人,經被告當庭表明同意返還(本院卷第93頁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又此部分給付並無確定期
限,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茲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日為113年5月6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41頁
),足認被告於斯時已受合法催告,是原告請求被告自同年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㈢兩造主張分割方案之差異,主要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如何分配,及附表一編號3至7、9、1
0之存款如何分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將系爭不動產
變價後均分價金,附表一編號3至7、9、10之存款均分配予
被告,編號8金額被告返還後兩造均分;被告則表示全部原
物分配。原告主張之分配方式固使原告受分配額不足應繼分
,惟經原告代理人當庭表示因附表一編號3至7、9、10之存
款金額不高而願受此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故就附
表一編號3至7、9、10之存款部分本院認全數分配予被告無
不當。至於系爭不動產部分,茲因雙方就找補價金無法達成
協議,原告主張依起訴時實價登錄金額,被告則表示應依國
稅局核定價額,落差甚大,若採金錢補償方式,價格認定恐
生疑義,故本院認採變價分割方式,所得款項由兩造按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適當。又原告陳明訴之聲明第一
項、附表一編號8所示存款及請求由附表一編號1變價後價金
取得之款項均為同一筆債權,為免重複執行,本院認判決如
附表一「本院認定」欄為妥。
五、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一:被繼承人姜玉嬌所遺遺產列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持分或金額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持分315/10000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及被告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但被告應先以金錢補償原告229,435元及遲延利息後,始得受分配。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房屋 臺北市○○區○○里○○街000巷0弄00號3樓 持分1/1 同上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 151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歸被告,孳息亦同。 4 存款 彰化銀行 1,586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同上。 5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306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同上。 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7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同上。 7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17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同上。 8 存款 郵局 458,871元 原物分配,由原告及被告依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即本判決主文第一項。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孳息亦同。 9 存款 郵局 783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歸被告,孳息亦同。 10 存款 安泰銀行 17,901元 原物分配,分歸被告所有。 同上 註:被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原物分割,不另贅列。 附表二:應繼分表
姓名 應繼分 姜娜楓 1/2 王宜男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