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原 告 林廉詠 林美蓉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被 告 林彥達 林素瑛 林碧津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李季珈律師 被 告 林恆諒 林宜樺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