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56號
TPDV,113,重勞訴,56,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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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仲慧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裁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818萬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萬5,8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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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