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梁懷德
官小琪
被 告 陳美武
陳美英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胡念親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欣祺
被 告 陳君達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安
被 告 許天睿
許恂琦
兼上五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陳美武是
否經合法送達事項仍有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