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伸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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