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208號
TPDV,113,訴,4208,202508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指定送達址: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1/1頁


參考資料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