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173號
TPDV,113,訴,4173,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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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73號
上 訴 人 徐萍萍
被 上訴人 楊博傑
楊雅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90元【計算式:
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504,920元-本院判准252,930元=251,9
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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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