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32號
TPDV,113,訴,2832,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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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南方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坤志
被 上 訴人 詹珮宜
單秋成
周筱亭
朱啟辰
覃正瑞
賴雨婕
劉佳怡
游淑莉
蔡艷琳
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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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