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529號
TPDV,113,簡上,529,202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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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顏秋英
被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臺北簡
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05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05號第一
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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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