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中羿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惠菊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蘇敬宇律師複代理人 楊濟宇律師被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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