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296號
TPDV,113,司家聲,296,202508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非訟代理人 江政宏
相 對 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4行關於「簡俊翔」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