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藍珮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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