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366號
TPDV,113,勞訴,366,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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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藍珮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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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