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永誠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游博仁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
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24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95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又附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附帶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命附帶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