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18號
TPDV,112,重家繼訴,1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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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
反請求原告
即被 告 高銘鍾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反請求被告
即原 告 高永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楊閔翔律師
反請求被告
即被 告 高瑞宏

上列當事人及闕美雲高佩鈴林哲賢林亞霏、林哲民間分割
遺產等事件,反請求原告高銘鍾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對反請求
被告高永川高瑞宏提起反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請求標的價額核定為18,043,426元(如計算書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840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臺北市○○區○○街00號房地」,總面積324.
82平方公尺。
二、依內政部實價登陸查詢服務網查詢113年3月間,上開房地鄰
近區段門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66,647元,據此估算上
開房地於反請求時之價值約為54,130,279元(166,647×324.
82)。
三、本件反請求原告應繼分為1/3,訴之利益為18,043,426元(5
4,130,279×1/3),應繳訴訟費用額為17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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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