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341號
TPDV,112,簡上,341,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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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李豐裕







上列聲請人與林芷儀間請求代位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
及補充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
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訴訟標的之一部
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第一、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五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一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欄漏載聲請人所提出、上載「林榮濱」簽發、發
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五月三十一日、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本票六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
票字第二八八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於九十七年四
月二十九日確定,致認事用法有誤而有誤判,侵害聲請人代
位權之行使及人格權,爰請求更正、補充判決。
三、經查:本院一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並無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
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所指情節即聲請人所提出之
本票六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八
八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情節,不唯非判決應記載事項,
於訴訟標的、判決結果亦無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
,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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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