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33號
TPDV,112,消,3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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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原 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劍朗
被 告 吳翊瑋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 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 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追加被告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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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