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原 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劍朗
被 告 吳翊瑋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 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 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追加被告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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