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8萬7,10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其上訴利益即為548萬7,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59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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