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71號
TPDV,112,建,271,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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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54萬3,373元及自112年8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4萬3,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
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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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