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12年度,11號
TPDV,112,家事聲,11,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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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事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高00

上列抗告人與施00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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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