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54號
TPDM,114,附民,95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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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4號
原 告 徐麗惠

被 告 周賢堂
徐浩翔

李芸妍
李城慵
徐嘉文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高偉捷
林彥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度金重訴字第2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周賢堂徐浩翔
李芸妍、李城慵、徐嘉文高偉捷林彥純等人(下稱被告
周賢堂等人)所為而受有損害部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並
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且經本院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周賢堂
人就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本件原告部分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周賢堂等人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非
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周賢堂等人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等對被告
吳亞倫張家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移送民事
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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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