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陳俊凱
被 告 郭書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
以114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