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58號
原 告 A女 (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侯○○ (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0號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其
中關於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跟蹤騷擾罪、違反保護
令罪部分,即如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事實欄二、三
、五、六所載之犯行,且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
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