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李清水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律筑律師
被 告 李侑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被告免訴在案,依上開
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
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