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
原 告 盧傑
被 告 盧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
474號、114年度易字第1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