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辜士銘
被 告 鄭筱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5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