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洪麗卿
被 告 周佳勳
周育賢
陳文杰
葉政輝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