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154號
TPDM,114,重附民,154,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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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陳啟賢
被 告 劉豪書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56號),經原告對
被告劉豪書吳東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
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劉豪書部分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吳東陽部分,因其刑案部
分尚未審結(114年度訴緝字第66號),是以原告對被告吳東陽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該案審結後,另由本院依
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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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