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9號
TPDM,114,重訴,9,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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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SHIBU MASAYA(西部将也)





選任辯護人 蘇逸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8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ISHIBU MASAYA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NISHIBU MASAYA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
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
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及
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
 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行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24日審理程
序時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
第531頁),本案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責甚重,有畏罪
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高度可能,且被告係日本籍
士,在我國無任何住居所或親友,本件並涉嫌跨國運輸毒品
入境,足見被告具有跨國移動之能力,是被告實有相當理由
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爰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仍然存在。
 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日後審理
、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其未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是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之處分核屬適當,而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
,爰裁定自11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㈣至辯護人雖當庭表示願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替代羈
押等語,然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羈押原因猶仍存在且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是辯護人上開意見礙難憑採,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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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