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870號
TPDM,114,訴,870,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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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賢



選任辯護人 孫培堯律師
黃中麟律師
李婷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振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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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