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
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高莛明知將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予他人,將
可能幫助詐騙集團收取詐得款項並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不法利益,猶不
違反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3年5
月20日至22日間之某日時許,透過空軍一號物流之方式將其申辦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各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
託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另以不詳方式將密碼
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得手後
,旋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如附表「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以如附表「詐欺手段」欄所示之方法,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日」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
表「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高莛之本案國泰世
華帳戶及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後旋遭轉出,以隱匿掩飾詐欺不法所得
流向。嗣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高莛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非
供述證據,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訴卷第85至88頁),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審酌認作為證據均屬適
當,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調查,自得採為本
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間,交寄本案帳戶
之帳號、提款卡予他人,嗣本案帳戶經持作行騙洗錢工具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以:
我是被騙,且沒有告知提款卡密碼云云。經查:
一、如事實欄所示之帳戶及帳號嗣持用者以之為犯罪工具實行如
事實欄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事實,業據告訴人劉應華、
許善鈞、呂佳慧(下統稱告訴人等)於偵查時指、證述明確
(見偵卷第17至32頁),並有告訴人等提出之交易紀錄及LI
NE訊息紀錄擷圖、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14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35901號函及所
附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往來資料暨自113年3月至同年5月止之
歷史交易明細、同年3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38960
號函及所附光碟,及同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140
78號函及所附光碟、中國信託銀行114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
14224839173569號函暨所附被告中國信託帳戶自113年3月至
同年5月止之歷史交易明細,及同年7月9日中信銀字第11422
4839344360號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9日永
豐商銀字第1140702704號函,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同年7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40001832號函及附件在卷(
見偵卷第35至51、81至92、95至111頁、本院審訴卷第93至1
16頁、訴卷第55至66頁)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
,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密碼相結
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
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
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
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他人
,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況
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門檻限制,一般人皆
能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同一人復得在不同金融
機構申請複數金融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復參諸
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
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投資理財、退稅、家人遭擄、
信用卡款項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
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帳戶轉出款項至人頭帳
戶後,詐欺集團再利用車手將款項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
出不窮,此亦經政府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
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
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以自己名義申
辦金融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帳
戶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帳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
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
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經查:
(一)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在113年6月要申請蝦皮賣家帳號
,蝦皮客服說要認證我帳戶內是否有足夠款項,我便依對方
指示進行操作,結果帳戶內款項有少,對方要我將提款卡寄
出,以方便蝦皮返還款項,我便透過空軍一號,將本案帳戶
提款卡寄到高雄云云;復於本院審理時又稱:我在去(113
)年3月在FB賣東西,有位自稱「賴秀華」之人表示要買,
推薦我使用賣貨便平台,並傳送連結,我開始以LINE與對方
對話,我依指示操作,帳戶款項就跑去對方那邊,有天少了
3萬元,便問「賴秀華」為何這樣,她要我將提款卡寄到高
雄一個收貨處,對方會去取,做售後,將錢轉回我戶頭云云
(見偵卷第12至13頁、本院審訴卷第56至59頁),究被告前
後所述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之時間、原因均不一,已有可議
之處,難認可信。且縱被告係要讓對方返還款項,然一智識
程度正常之成年人應知只要提供帳戶帳號,帳戶即可收受款
項,是被告所稱提供帳戶之原因難認合理,且足啟人疑竇。
(二)而被告行為時為40餘歲之人,且自承高職畢業,從事看護至
今10餘年,前有行銷、業務、銷售等工作經驗,可見其係一
智識程度正常、具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則被告對於現今詐欺
集團猖獗,近年來政府機關及大眾媒體廣為宣導不得任意將
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否則恐有上開法律風險等節,
應當有所知悉,卻在未釐清交付原因及對方身份情形下,僅
因對方片面不合理之說詞即完全遵從對方指示,提供本案帳
戶資料,容許對方任意使用本案帳戶,顯見被告為獲取金錢
利益而交付本案資料與無信賴基礎之人,將自己利益之考量
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
違背其本意。
(三)經本院勘驗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
函所附光碟內,被告與國泰世華銀行客服於113年5月20日通
話內容之相關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4年7月30日
審判筆錄在卷(見本院訴卷第75至97頁)可查,可知被告於
113年5月20日向該銀行客服洽詢略以:所申請蝦皮之帳號綁
定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但該帳戶內款項少了3萬元為由,對
方要求寄出提款卡,是否妥當等節,且數次表示「怪怪的」
,顯然被告就為取回帳戶款項,而要交出提款卡予他人一節
已有所質疑,加以該銀行客服亦一再提醒提款卡不要任意交
寄、款項不見與提款卡無關等,則被告行為時自可因此預見
到倘其依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存有上開法律風險等情,
猶依指示為之,又在交付之後,無任何有效控制使用之方法
,究被告所為,顯係將自己之利益置於他人利益之上,致使
本案相關帳戶最終淪為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取、轉匯告訴人
等受騙款項,發生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結果,依上說明,
被告就此結果至少存有所容任而不違背本意,其行為時主觀
上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四)又觀諸告訴人等遭詐騙款項各於如附表「匯款時日」欄所示
之時間(日期皆113年5月22日),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旋即
以「CD提款」、「現金提」,即以金融卡進行操作迅速領出
現金之情形,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函所附附表之說明(見本院審訴卷第1
13頁、訴卷第45、63頁)可稽,而金融機構就現金領款皆有
使用密碼之措施,顯見本案帳戶之實際掌控使用者確實已獲
得被告應允使用該交易密碼,被告確有以不詳方式併提供本
案帳戶提款卡之密碼。然被告卻否認上情,辯稱不知為何他
人有密碼云云,要無可信,且益證被告有意隱匿其交付本案
帳戶資料之真正原因。
三、起訴書應補充之說明
起訴書稱:被告係於113年5月22日前某日時許,交付本案帳
戶資料等。然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同月20日尚向國泰世
華銀行客服確認是否能依指示交付提款卡;復參以告訴人等
均係於同月22日匯款,並於同日經詐欺集團持卡領出現金,
應可認被告係於同月20日後至同月22日間之某日時交付本案
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爰補充如事實欄所示之內容。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
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
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前二項情形,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屬個案之科
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範圍,
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一般洗錢罪於修法
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以本案被告之前
置不法行為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
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1億元,於偵查、審判均未自白洗錢犯行,並無
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說
明,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新
法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現行法之規定亦較不利
於行為人。準此,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
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係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
告訴人等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
罪,並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
酌。
五、爰審酌被告將如事實欄所示之帳密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
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
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
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且否認犯行,
亦未賠償告訴人等、取得告訴人等之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卷第96
頁)、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等受騙金額、人數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
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
二、犯罪所得
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 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應華 (提告) 於113年5月21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為「Wu芝瑜」之人,對劉應華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7-11賣貨便創立賣場,再假冒7-11賣貨便客服通知其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賣家未經認證,請其加入國泰世華客服LINE,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劉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49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51分許 4萬9,986元 2 許善鈞 (提告) 於113年5月22日9時30分許,在LINE佯稱為「許莉梅」之人,向許善鈞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蝦皮拍賣平台交易,再假冒蝦皮拍賣平台客服通知其加入LINE帳號,請其簽署保障賣場全權限,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許善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27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29分許 1萬56元 3 呂佳慧 (提告) 於113年5月21日9時22分許,在LINE佯稱為「周雅萍」之人,向呂佳慧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誠信交易」平台交易,再假冒「誠信交易」平台客服通知其加入LINE帳號,請其提供身分證字號後4碼、郵局帳號,及提供台灣行動支付APP、金融卡雲支付驗證碼供其審核,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呂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33分許 1萬123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附件:
一、勘驗標的: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140114078號函附光碟內檔名為「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40114078號.rar」內含檔名為:「J221_00000000 下午 1225.mp3」及「J221_00000000 下午 0622.mp3」之錄 音檔案。
二、勘驗結果:
(一)檔案名稱「J221_00000000 下午 1225.mp3」: 1.錄音檔案總長度為3分21秒,該錄音檔內容為113年5月20日 被告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就被告詢問帳戶事宜之 通話紀錄,以下分別以「客服」及「被告」稱之。 2.對話內容如下:
●影片時間「00:00:00-00:01:02」: 客服:您好敝姓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被告:喂先生你好,想請問一下因為,我要做網路購物, 然後它的那個標準是帳戶要有3萬塊的流動的資金 ,然後官方做了一次之後我的錢,就是不見了。
客服:呃您說什麼東西不見了?
被告:就我國泰世華裡面的錢…(後面聽不清楚) 客服:卡片還是存摺?
被告:卡片,卡片呀。
客服:卡片不見了?
被告:卡片裡面的,金額不見了,因為帳戶是,存活的那 個帳戶…
客服:您說那個,呃提款的帳戶不見了嗎? 被告:對對對對對。
客服:了解了解,那請問一下您貴姓呢? 被告:高。
客服:呃您的身分證字號提供給我好嗎,謝謝。 被告:Z000000000。
客服:好,634785嗎?
被告:對。
客服:785,好沒問題,那因為我這邊信用卡專員,我為 您轉接我們銀行客服好嗎,謝謝。
被告:好。
●影片時間「00:01:03-00:01:58」: (影片時間00:01:03至00:01:15為電話轉接期間。) 客服:呃您好,久等了,那因為現在目前的話我們銀行都 正在忙線中這樣子,那擔心就是您在線上可能會有 等候的時間,還是說您留一下您的電話,我們請那 個專員回電話給您呢?
被告:沒有,我現在只想知道說你們有這個服務嗎? 客服:什麼服務?
被告:就是我,就是他,呃要求我就是,裡面要有3萬塊 的流動資金,然後我剛剛有,有3萬塊,然後我去 跟他們講,然後他幫我電話直接處理,可是幾個部 分下來之後,最後一個部分是我的那個有,裡面的 流動資金,帳號、帳目不對啊,然後要我…
●影片時間「00:01:59-00:02:53」: 客服:您是要申辦什麼業務呢?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開通那個蝦皮… 客服:對這個的話的確是要詢問那個,我們的這個銀行客 服欸,那因為現在銀行客服他們比較多、比較多那 個電話這樣子,那一時間沒有辦法直接為您成功轉 接到真人,還是說您留下電話請他們回電話給您, 還是你要在線等候,大概十到十五分鐘。
被告:我先…我…我留電話好了。
客服:好啊沒問題,那您的那個連絡電話是多少呢? 被告:0912,769,998。
客服:0912,是。
客服:沒問題,那您是要詢問那個蝦皮,驗證,蝦皮驗證 帳戶的問題嗎?
被告:那不是驗證問題,現在就是,也算驗證啦,反正他 們一直叫我,循環地在那邊操作。
●影片時間「00:02:54-00:03:21」: 客服:呃還是您給我您,應該說您要,您要就是,為什麼 要這樣子操作的理,就是的原因是什麼,就是您要 辦理什麼業務?
被告:蝦皮。
客服:蝦皮的什麼?
被告:蝦皮,他說那個國泰世華綁定。
客服:蝦皮綁定國泰世華帳戶的問題,好沒問題,那我這 邊會通知他們,請他回電給您。
被告:好。
客服:好謝謝喔,再麻煩您了。
被告:謝謝。
客服:謝謝,再見。
(二)檔案名稱「J221_00000000 下午 0622.mp3」: 1.錄音檔案總長度為5分21秒,該錄音檔內容為113年5月20日 被告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銀行客服人員就被告詢問帳戶及金 融卡事宜之通話紀錄,以下分別以「客服」及「被告」稱之 。
2.對話內容如下:
●影片時間「00:00:00-00:01:09」: 客服:你好敝姓許,很高興為您服務,高小姐您好。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你好,那個我想詢問一下就是, 因為我在做蝦皮啊…
客服:是。
被告:所以我用手機網路出現問題,然後我去修,然後後 來之後就沒有辦法繼續,繼續運作,因為而且現在 我裡面戶頭沒有3萬塊的流動資金,然後,後來我 現在有了,然後呢(中間聽不清楚)的時候我去了 很久,然後結果後來,之後,之後的金額跟他原本 的金額是不對的,因為有落差,但是也沒有落差很 多。他要我把,那個卡片,寄、寄到他們公司,他 們來幫我處理。
客服:卡片寄到公司?
被告:對啊而且,那個是蝦皮的官方,一個、一個LINE, 然後叫我說,他說叫我說,他叫我寄到他們公司欸 。他說對啊他說,就是也要寄給他們公司啊,他幫 我們處理,又怕怕的。
●影片時間「00:01:10-00:02:05」: 客服:呃我,欸高小姐抱歉剛剛聲音真的就是模模糊糊, 我先釐清一下你們的狀況,所以您呃,因為我看前 面就是有來電的相關紀錄,您是說呃那個我們家的 戶頭,綁定在蝦皮裡面嗎,還是?然後之前有綁定 過,然後手機去送修之後,現在蝦皮裡面他沒有看 到國泰的帳號了,還是說現在還有,只是那個金額 不對?
被告:還有。
客服:還有。
被告:金額不對,嗯。因為就是像今天調整完之後就不對 了,最後那一筆,也是沒有說差很多啦。
客服:呃所以是之前可能比如說像,就是你可能比如說蝦 皮有賣東西,所以他要撥款給您,然後他現在顯示 的那個就是,即將、即將要撥款到我們家戶頭的那 個錢不一樣,這樣子嗎?
被告:嗯,類似。
客服:類似。
●影片時間「00:02:06-00:03:06」: 客服:欸基本上我先跟高小姐報告,因為你剛才有提到說 要寄卡片,我覺得寄卡片這件事情很不對,因為如 果說您真的把比如說好戶頭的提款卡寄出去,那之 後他如果做其他那些什麼冒用、盜用的部分的話, 那個後續可能甚至影響到您的戶頭會被報案說是不 是詐騙戶,可能會變人頭等等,那個其實蠻麻煩的 ,基本上我們是,卡片都自己保管好,絕對,基本 上不會有什麼業務會請您要是寄卡片的部分。那以 您現在這個戶頭他的那個錢,就是現在即將要撥款 那個錢,不一致的部分,我會建議您是,欸因為我 記得蝦皮他們應該有他們自己的客服,您先跟,就 是先不要透過LINE,您先透過那個蝦皮的客服裡面 去問他們,因為他們現在好像晚上也有真人客服在 ,我覺得您先問他們會比較安全一點點,他們是周 一到周五,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我覺得您先諮詢 他們這個狀況會比較好,先不要寄卡,因為這個聽 起來真的是怪怪的。
●影片時間「00:03:07-00:04:13」: 被告:因為我要蝦皮那邊,然後他說對啊,我就是寄過去 阿他會寄回來啊。(中間聽不清楚)這樣子。
客服:寄卡這件事情都…都不要寄喔。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很怪啊。
客服:對,因為其實正常來說,我們在綁定戶頭去做比如 說買賣東西,那賣東西之後他撥款下來,那基本上 只是驗證完戶頭資料沒有問題,那錢就是,就可以 撥了。所以現在等於這個狀況,不管在怎麼樣,其 實都不應該牽扯到卡片那裡啦,所以您卡片先不要 寄,我覺得您,保險起見還是先洽他們客服詢問確 認一下會比較好,對。因為是不是有人就是,比如 說就是假借那個名義,就弄了一個很像的LINE還是 什麼東西的,所以坦白說我們這邊也不會知道。那 寄卡這件事情就是非常的嚴重,基本上不可能,就 算是我們銀行也不會請您寄卡片回來啊,除非說您 是要停卡,那當然可能還要剪所以寄回來,那是確 定都沒有用了,才有可能做到這件事情,那他也不 是唯一一件。所以基本上您那個卡片,請您先不要 寄喔,因為這聽起來真的很奇怪嗯。
●影片時間「00:04:14-00:05:21」: 被告:想問一下,寄卡片,是不是不能隨便寄的啊? 客服:對卡片是不能隨便給別人的。對有時候給朋友我們 都建議不要了,所以更何況現在是一個,就是不知 道到底是不是的客服,我是覺得您卡片,對卡片不 要寄,您先洽他們蝦皮的真人客服先,問問看就是 這個戶頭狀況他們那邊就是確認一下的部分,對。 被告:了解…(後面聽不清楚)
客服:對啊,那麻煩高小姐一下。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來這問問看有沒有這樣的情形。 客服:對啊,就是因為其實現在,戶頭其實也是綁定的, 所以重點其實是在於裡面的金額的問題,那牽扯到 金額的問題要再寄卡也很怪啊,因為他們其實正常 應該系統可以、可以喬啊,或說什麼狀況就是可以 確認說,欸那好金額是不見在哪裡,那跟卡片有什 麼關係,沒有什麼關係啊。
被告:嗯。
客服:嗯,真的蠻奇怪的,所以建議您先找他們的就是, 就直接去蝦皮的APP裡面他們的客服詢問。
被告:OK好,那我確認。
客服:那再麻煩高小姐一下喔。
被告:好謝謝。
客服:好謝謝您,好祝您順心,再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