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60號
TPDM,114,訴,760,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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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寬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前提出新臺幣
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查被告王耀寬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依本
案起訴書所載以及另案偵查狀況,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
犯罪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而
依當時審理進度,無法以羈押以外強制處分予以防免,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諭令自民國114年6月19日羈押
在案。然經檢察官陸續追加起訴,被告仍承認犯罪,且盡力與各
被害人調解,故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但若被告能於
114年8月29日下午5時前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
可認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若被告無法遵期如數具保,則仍有羈押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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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