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4年度,1761號
TCDV,94,繼,1761,2005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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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76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洪菱憶
洪源懋
洪英超
許智鈞
許郁涵
許育銓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一千元。
二、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洪英超之法定代理人洪振生
林玉梅之名義;具狀人欄漏未有洪振生、林玉梅之簽章,請
補正。
三、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許郁涵、許育銓之法定代理人
陳芳裕之名義;具狀人欄漏未有陳芳裕之簽章,請補正。
四、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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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