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92號
TPDM,114,訴,592,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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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文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5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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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