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50號
TPDM,114,訴,550,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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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霆



          
          
選任辯護人 洪清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24
5號、114年度偵字第4044號、第8605號、第13426號、第14433號
、第14465號、第14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經本院羈押在
案,茲被告另因執行感化教育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14
年8月21日暫收容於法務部矯正署○○○○○○○候送少年矯正學校
,執行感化教育,此有本院少年法庭執行感化教育筆錄、收
容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經另案執行中,足認原羈押原因業
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
執行收容之日即114年8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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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