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21號
TPDM,114,訴,52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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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桓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9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艾桓玉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
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艾桓玉知悉佐沛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
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
四級毒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9月4日8時29分許,在通訊軟
體LINE(下稱LINE)名稱為「史蒂諾斯互助會」之社群內,使
用暱稱「樂子」之名義張貼販賣毒品訊息,適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訊息,
遂自同日11時54分許起佯裝買家,透過LINE與艾桓玉聯繫,雙
方約定由員警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
號1所示、含有佐沛眠成分之白色長橢圓形錠劑14粒(下稱本
案佐沛眠)及負擔60元運費,嗣員警於同日21時59分許將1,26
0元匯入不知情之艾桓玉友人蔡佳妤所申設、斯時由艾桓玉
管領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後,艾桓玉再於同日22時7分許,前往址設南投縣○○市○
○○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南投老家門市,透過全家便利商店店
到店服務,將本案佐沛眠寄送至員警所指定、址設臺北市○○區
○○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景文門市,並由員警完成取貨而取得
本案佐沛眠,惟本案毒品交易因員警自始欠缺購買之真意而未
遂。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
團體為鑑定;第1項之書面報告經當事人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者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書面鑑定報告,檢察官於起
訴時已將此證據列入證據清單(本院卷第8頁,本判決所引卷
宗簡稱詳如附件所示之卷宗標目所載),而被告艾桓玉及辯護
人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5頁),足認本案當事人對
於上開書面鑑定報告皆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故依前揭規定,
上開書面鑑定報告自具有證據能力。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5頁)
,而檢察官雖未明示同意作為證據,然其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01、107至108頁),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
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該等證據資料亦具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偵卷第14至15、160頁、本
院卷第62、100頁),核與證人蔡佳妤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偵卷第87至90頁),並有被告張貼販賣毒品訊息之LINE社群頁
面擷取圖片(偵卷第119頁)、被告與佯裝買家之員警間LINE
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偵卷第120至126頁)、被告與蔡佳妤間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偵卷第17至23頁)、被告前往全
家便利商店南投老家門市寄送本案佐沛眠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圖片(他卷第43至4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49至153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偵卷第14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出於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既、未遂)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毒品罪,雖未明示以「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惟所謂「販」者,既係指賤買貴賣,或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
商人之意,所謂「販賣」一詞,在文義解釋上應寓含有買賤賣
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
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
要誘因與目的。是以所謂「販賣」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
營利之意圖」為構成要件要素,而將尚無牟取額外利益之轉讓
,或無此以意圖之持有行為,排除於「販賣」意圖之外,方不
違立法者以綿密之方式,區別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轉讓、
持有等不同行為態樣,賦予重輕不同之處罰效果原意(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已自承:我從事本案犯行時,有從中賺錢,只是沒有
賺很多等語(本院卷第62頁),足見被告遂行本案販賣第四級
毒品未遂犯行時,主觀上具有牟取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販賣
第四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前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四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雖已著手販賣第四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因佯裝買家之員
警自始即欠缺購買毒品之真意,故其行為尚屬未遂,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其刑。
⒉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其本案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
犯行(偵卷第14、160頁、本院卷第62頁),是就被告本案犯
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稱
:就我本案所販賣之佐沛眠,我是在網路上找到毒品上游,但
我忘記是何人;關於毒品上游,目前也沒有去過警局或地方檢
察署製作筆錄等語(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62頁),堪認被告
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線索可供偵查機關查獲其毒品上游,是就被
告本案犯行,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
免其刑。
⒋被告本案犯行,同時合於上開多種刑之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
0條規定,依法遞減輕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依法不得販賣佐沛眠
,竟仍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為牟利而販賣第四級毒
品,擴張毒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併考量被告本案原先預計販賣之毒品數量,兼衡被告
前曾因偽造有價證券、傷害、妨害自由、竊盜、侵占及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素行,此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15至131頁),暨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工為業、月收入約3萬5,0
00元、須扶養1名子女之家庭經濟情況(本院卷第107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
宣告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單純施用或持有未達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及第6項所定數量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查獲之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 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此際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雖無特別規 定,然因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 禁物,此時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之。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長橢圓形錠劑,經鑑驗均含有第四 級毒品佐沛眠成分等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3年9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偵 卷第143頁),且上開扣案物品乃被告遂行本案犯行時寄送與 員警收受之毒品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偵卷第149至153頁),故揆 諸前揭說明,上開物品已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前開 規定宣告沒收。
⒉又包裝上開扣案物品之塑膠包裝,因依現行鑑驗方式無法將該 塑膠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第四級毒品與該塑膠包裝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刑法總則 第38條第4項,乃針對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之犯罪物規定追徵 條款,刑法分則有關犯罪物之沒收特例(例如刑法第200條、 第205條、第219條、第235條第3項等規定),本身皆無追徵條 款,應適用上述刑法總則追徵條款,乃屬當然;而附屬刑法對 於犯罪物沒收之特例,大多屬義務沒收之規定(例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之規定),亦僅在此範圍內排除刑法總則犯罪物第三 人沒收要件及裁量沒收效果,其如未特別規範追徵,依刑法第 11條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追徵條款(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29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將本案佐沛眠寄送與員警收 受後,員警於扣押本案佐沛眠時所一併扣押之包裹包裝袋等節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存卷足按(偵卷第149至153頁),足認上開物品為被告遂行 本案犯行時,用以包裝本案佐沛眠之包裹包裝袋,而具有輔助 被告實行本案犯行之效用,屬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 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用以與佯裝買家之員警聯 絡本案毒品交易事宜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本院卷第108 頁),堪認前揭物品屬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應依上 述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有明定。經查,警方本案喬裝 為買家向被告購買本案佐沛眠時,已將共計1,260元款項匯入 斯時由被告所管領之本案帳戶,業經認定如前,堪認被告已因 實行本案犯行而獲取1,260元之對價,是就此部分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物,經鑑驗後雖均檢出含有或殘留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 參(偵卷第199頁),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上開物品為 我自己施用毒品時所使用等語(本院卷第62頁),卷內復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連,自不予以 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㈡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等情,雖業據被告供承 明確(本院卷第62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與喬裝 買家之員警聯繫本案毒品交易事宜時,並未使用前開物品等語 (本院卷第62頁),卷內亦乏證據證明上揭物品具有輔助或促 進被告本案犯行之效用,而屬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 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卷宗標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12號卷(簡稱他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602號卷(簡稱偵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1號(簡稱本院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含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之白色長橢圓形錠劑(含無法析離微量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之塑膠包裝) 14粒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均檢出第四級毒品佐沛眠成分(總淨重:1.7430公克,總驗餘淨重:1.6965公克) 二 包裹包裝袋 1只 - 三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3(含SIM卡1張) 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細結晶(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 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080公克,驗餘淨重:0.0078公克) 五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 1組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六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realme,型號:C21,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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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