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貝玲
指定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許碧芝
選任辯護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3年度偵字第33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江貝玲與許碧芝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