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佑銘
具 保 人 魏菀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0876號、第40877號、第4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魏莞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魏菀君」。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有將具保人姓名誤寫為「魏莞君」之顯然錯誤,應
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