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5號
TPDM,114,訴,115,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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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佑銘


具 保 人 魏菀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0876號、第40877號、第4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魏莞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魏菀君」。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有將具保人姓名誤寫為「魏莞君」之顯然錯誤,應
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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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