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治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治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治翰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於民國11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
簡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於110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10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臺灣
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53號駁回上訴,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841
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67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
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裁判、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
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09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及本院卷
宗所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