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93號
TPDM,114,聲,209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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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彥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狀(如附件)。
二、「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
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
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
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29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97條所稱「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係指民事上之「法律關係」,而非指民事上之「事實」,亦
即系爭事項如屬民事事實之存否或範圍者,均非該條所稱之
「法律關係」。
三、經查,被告以本院法官違法裁定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23
號、第1024號民事保護令,且認告訴人柯高梅卿及告訴人次
柯慶龍依據前開通常保護令提告被告偽造文書、詐欺、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認有程序不正及法令要件不符
,影響訴訟程序公正性,而本件是告訴人聲請保護令案件合
法與否之延伸,法院應審酌訴訟過程之合法性與程序正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停止訴訟,以及本院111年度重訴
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告訴人確有贈與被告土地,而該
民事判決未審酌告訴人贈與之撤銷權已逾除斥期間,被告已
提出相關訴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
訴訟云云,然就被告所稱民事保護令案件,該案業經裁定確
定,並未見有被告所稱法院有違法裁定情事,且被告亦未提
出該民事保護令有違法裁定之相關事證,故難認本件有刑事
訴訟法第295條之停止訴訟情事;另外被告於本案中被訴冒
用告訴人名義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土地權狀、申請印鑑證
明,並於過程中盜蓋告訴人印文、偽簽告訴人姓名等節,而
涉及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
犯罪,其爭點在於該等文書製作過程被告是否未經同意或授
權而偽造、被告是否有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乃屬事實認定問
題,而非民事上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本得依職
權自行認定審酌,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故聲請人指稱本
案刑事訴訟程序,應待上開民事訴訟程序審結確定後始得審
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停止審判,
與法定停止審判事由不符,其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件:「刑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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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