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28號
TPDM,114,聲,2028,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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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傑

籍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
4年度訴字第77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雲傑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雲傑坦認本件涉犯兒童及少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詐欺取財罪嫌,前雖因無固定居所,然現已聯繫家人可提供
住處,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
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
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
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
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05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陳目前居
定所,出所後無居所可收受法院通知,希望能繼續羈押於
看守所內等語,經權衡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之行使,及
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予以羈押3月。
(二)茲因本案已於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8月25日
宣判,雖仍有進行後續上訴及執行程序之可能,而難認被
告前揭羈押原因已消滅,惟考量被告於本院之審理程序已
終結,且被告已可提供居所地址,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等公共利
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如以限
制住居之方式替代羈押,應已足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
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限制住居在○○市
○○區○○○路000巷00號0樓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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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