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111號
TPDM,114,簡上,111,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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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莉雯


上開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
日114年度簡字第48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173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邱莉雯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
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為同法第366條所明定。是若當事人
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
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邱莉雯(下
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所提出上訴狀內,雖記
載係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然經本院於審理程序向被告確
認上訴範圍,對被告闡明並曉諭就上訴範圍為必要之陳述後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白表示僅對於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
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91頁),就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
罪均未據上訴,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不
及於其他。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已與告訴人陳彥至達成和解,懇請從
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等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刑之量定
 ㈠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
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
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
內。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
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
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
有利之科刑因素。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刑法
第57條所示各款量刑因子,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
告嗣於本院與告訴人以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條件
達成和解,並約定分期給付,已履行1萬元等情,有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簡上卷第61、98頁),
是本件被告之犯後態度量刑基礎事項,與原審所認定者已有
不同,原審就此未及審酌而予以量刑,即有未洽。從而,被
告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即屬有據,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爭端,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所為
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始終正視己過而未曾矯飾,復於本
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1萬元之損害賠償,已如前述
,及告訴人表示如被告依照調解筆錄履行同意給被告機會(
見簡上卷第99頁),亦徵被告業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
被告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從事電子業工作、需扶養母親之
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簡上卷第98頁)暨其他一切刑法第
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
  被告雖另求為緩刑宣告云云,惟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此觀刑法第74條第1項 規定甚明。故凡在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5年,再受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不合於緩刑條件,不得於後 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78年度台非字第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4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徒刑接續執行完畢等節,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佐,是本案與緩刑要件尚有未合,自難遽為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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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