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01號
TPDM,114,簡,260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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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賜宏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5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賜宏犯背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張賜宏自民國106年4月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擔任綠色
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色照明公司)之業務專員,負責
綠色照明公司之客戶收取節電效益服務費(下逕稱服務費
),為受本案公司委任而處理事務之人。詎張賜宏明知應忠
實履行其受本案公司託付之義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11年8月29日前某時許,向原屬綠色
照明公司客戶之如附表所示胖子小吃店等10家商號或公司之
負責人、店長或會計師表示欲自綠色照明公司離職,並自行
經營與綠色照明公司所經營相同之業務,隨後張賜宏即以金
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詮公司)名義,與如附表所示胖子
小吃店等10家商號或公司另行簽訂契約,同時並中止其等與
綠色照明公司之合約,復以張賜宏所有如附表「客戶匯入帳
戶」欄所示帳戶,於如附表「客戶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
收取如附表「客戶匯款金額」欄所示服務費,合計新臺幣(
下同)27萬6,996元,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綠
色照明公司。案經綠色照明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張賜宏於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15536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29至131頁、第376頁)

 ㈡如附表「證據索引欄」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數次向同一商號或公司收取服務費之行為,各係基於同
一違背任務之目的而為,於密接之時間反覆為之,各侵害同
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論斷較為合
理,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向附表所示編號1至10「客戶名稱」欄所示不同客戶收取
服務費,因收取服務費之對象明顯不同,故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本應善盡任務,竟
罔顧職責,以上開方式,獲取綠色照明公司原可得之利益,
而違背綠色照明公司對其忠實處理受託事務之信賴及期待,
致生損害於綠色照明公司,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
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見本院卷個人戶籍資料)、從事業務工作之生活狀況,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 所獲取之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服務費,均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亦無 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客戶匯款時間 客戶匯款金額 (新臺幣) 客戶匯入帳戶 證據索引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胖子小吃店 111年9月3日 4,130元 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胖子小吃店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查卷第157頁) 3.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213頁) 4.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份(偵查卷第215頁) 5.胖子小吃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查卷第295頁) 6.胖子小吃店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81頁) 18,633元 111年9月18日 4,720元 111年10月15日 5,287元 111年10月31日 2,632元 111年12月2日 792元 111年12月29日 1,072元 2 麥味登民生店 111年8月29日 5,641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麥味登民生店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查卷第145頁) 3.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177頁) 4.麥味登民生店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83頁) 10,769元 111年9月30日 5,128元 3 沐月西門店 111年10月14日 8,507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沐月西門店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查卷第155頁) 3.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237頁) 4.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份(偵查卷第239頁) 5.沐月西門店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87頁) 34,072元 111年11月11日 12,646元 111年12月11日 12,919元 4 烤頂雞 111年9月23日 15,144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證人即烤頂雞店長陳喬欣於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第359至363頁) 2.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3.綠色照明公司與烤頂雞簽立之委任同意書1份(偵查卷第153、343至345頁) 4.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179頁) 5.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6份(偵查卷第181至183頁) 6.烤頂雞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305頁) 7.烤頂雞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查卷第297頁) 31,199元 111年11月12日 11,463元 111年12月26日 4,592元 5 貪心咖啡館 111年11月23日 25,193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貪心咖啡館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查卷第151頁) 3.貪心咖啡館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305頁) 30,948元 111年12月26日 5,755元 6 濱松屋 111年10月11日 7,113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證人即濱松屋會計張美蓮於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第359至363頁) 2.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3.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205頁) 4.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份(偵查卷第207頁) 5.濱松屋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查卷第299頁) 6.濱松屋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89頁) 24,121元 111年11月23日 12,117元 111年12月13日 4,891元 7 麥味登國王二店 111年8月29日 4,710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193頁) 3.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份(偵查卷第195頁) 4.麥味登國王二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查卷第301頁) 5.麥味登國王二店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81頁) 38,866元 111年9月30日 6,184元 111年10月27日 8,381元 111年11月23日 6,367元 111年12月16日 13,224元 8 釜山順豆腐 111年8月31日 20,948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查卷第91至96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釜山順豆腐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查卷第149頁、第347至349頁) 3.綠色照明公司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1份(偵查卷第189頁) 4.綠色照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份(偵查卷第191頁) 5.釜山順豆腐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偵查卷第303頁) 6.釜山順豆腐所使用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1份(偵查卷第291頁) 7.釜山順豆腐店長林秀珍之聲明書1份(偵查卷第371至373頁) 55,309元 111年10月14日 25,400元 111年11月17日 4,261元 111年12月21日 4,700元 9 花漾豬公司 111年10月31日 5,272元 張賜宏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賜宏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偵26991卷第7頁) 2.花漾豬公司之應收帳款銷帳申請表、統一發票各1份(偵26991卷第9至10頁、偵查卷第185至187頁) 16,270元 111年11月29日 4,472元 111年12月27日 1,134元 111年12月27日 1,870元 112年2月22日 1,655元 112年3月31日 1,867元 10 大亨餐酒館 111年11月18日 6,479元 張賜宏土銀帳戶 1.張賜宏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26991卷第11頁) 2.綠色照明公司與大亨餐酒館簽立之電氣設備檢驗、維護/電費效益評估管理委任書1份(偵26991卷第13至14頁) 16,809元 111年12月9日 10,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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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