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鼎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2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鼎睿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應追徵其
價額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鼎睿如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4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竊取商店內商品,
無視他人財產權,且其4次犯行所竊商品價值均有新臺幣(
下同)數百元,合計超過2,000元,確屬不該;被告雖於警
詢中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告訴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之
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從事自由
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最後,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
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本案竊得物品均為食品,未據扣案,且經被告供陳均已 食用完畢(見偵卷第14頁),其犯罪所得原物已不能沒收,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逕行追徵其價額2,112元。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竊得物品 罪名及宣告刑 1 114年5月19日 下午5時52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8 謝鼎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4年5月22日 晚間6時22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至11 謝鼎睿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4年5月23日 晚間7時29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至15 謝鼎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4年5月26日 下午4時34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 謝鼎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22750號
被 告 謝鼎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鼎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B1(IK EA臺北市城市小巨蛋),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餐點,得手 後離去。嗣該店員工白鴻銘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 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白鴻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謝鼎睿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白鴻銘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IKEA臺北城市店小巨蛋安全通報、損失商品清單(外送餐 點收據共5張、店內付費飲料機檯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 檔案光碟暨畫面截圖照片共13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 附表所示民國114年5月19日、22日、23日及26日之4次竊盜 犯行,行為各別,犯意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得之
上開物品,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連偉傑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得物品 數量 單位 金額 (新臺幣) 1 114年5月19日17時52分許 飲料 1 杯 35 2 經典烤肉丸 8 顆 159 3 宜家薯條 1 份 60 4 薄脆雞翅 2 支 65 5 菠菜鮭魚千層麵 1 份 269 6 蔬菜馬鈴薯餅 1 份 78 7 覆盆子口味北歐氣泡水 1 瓶 35 8 雞肉丸 5 顆 85 9 114年5月22日18時22分許 經典烤肉丸 15 顆 219 10 鮭魚菲力佐檸檬蒔蘿醬套餐 1 份 329 11 薯泥 1 份 49 12 114年5月23日19時29分許 經典烤肉丸 15 顆 219 13 宜家薯條 1 份 60 14 薄脆雞翅 2 支 65 15 義大利起司豬排 1 份 75 16 114年5月26日16時34分許 鮭魚菲力佐檸檬蒔蘿醬 1 份 310 共計 2,112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