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黃志揚犯竊盜罪,共15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志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
15罪)。被告所犯上開15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以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並實際依約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553號 被 告 黃志揚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 編號1至14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號地下1樓全家便 利商店機場捷運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 號1至14所示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黃志揚 於114年2月18日7時40分許,在前開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如 附表編號15所示商品(已發還)得手後欲離開之際,遭該店 店長李佳儀發覺並追呼為犯嫌而遭員警攔下,因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李佳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志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佳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核被告黃志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於同日多次竊盜行為係於同地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如附表 所示先後1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末請審酌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犯案後業已坦承犯罪,並與告訴 人李佳儀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佐,其犯罪後態度 尚佳,信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爰請參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依法處以適當刑度,以資懲儆。三、至被告黃志揚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商品,為其犯 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李佳儀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3, 000元,業據告訴人陳述綦詳,並有和解書影本1張在卷可佐 ,是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另如附表 編號15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
單1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淑英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
編號 竊取日期 商品名稱 件數 價值 當日遭竊物品總價值 1 114年1月2日 林鳳營草莓特濃重乳優 1罐 35元 150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配巧克力波羅021 1個 35元 FMC鮮榨椪柑原汁 1罐 45元 2 114年1月3日 貝納頌莊園級極品咖啡 1罐 45元 584元 可口可樂Zero33 1罐 25元 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 1罐 30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林鳳營草莓特濃重乳優 1罐 35元 威德B群+鐵緩釋雙 1盒 399元 3 114年1月17日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168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可口可樂Ze 2罐 50元 韋恩特濃咖啡 1罐 30元 4 114年1月22日 極酷嗆涼重量包 1包 89元 227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光泉草莓綜合優酪乳 1罐 28元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5 114年1月23日 伯朗藍山咖啡 1罐 25元 222元 FMC鮮榨椪柑原汁 1罐 45元 貝納頌經典曼特寧 1罐 35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極酷嗆涼重量包 1包 89元 6 114年1月24日 可口可樂Ze 2罐 50元 183元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FMC鮮榨椪柑原汁 1罐 45元 7 114年2月3日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138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8 114年2月4日 伯朗藍山咖啡 1罐 25元 227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極酷嗆涼重量包 1包 89元 9 114年2月6日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138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10 114年2月11日 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 1罐 30元 185元 奧利奧餅乾小條裝原味 1包 35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桂格堅果燕麥飲 1罐 35元 貝納頌經典曼特寧 1罐 35元 11 114年2月12日 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 1罐 30元 143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AB優酪乳無加糖 1罐 28元 貝納頌特濃拿鐵 1罐 35元 12 114年2月13日 FMC鮮榨蘋果汁 1罐 45元 184元 韋恩特濃咖啡 1罐 30元 牧場直送4.0無加糖 1罐 39元 貝納頌經典曼特寧 1罐 35元 奧利奧餅乾小條裝原味 1包 35元 13 114年2月14日 伯朗曼特寧咖啡 1罐 25元 235元 可口可樂Zero33 1罐 25元 FMC胡蘿蔔綜合蔬果 1罐 45元 桂格堅果燕麥飲 1罐 35元 原味香鐵蛋 1包 50元 義美香甜草莓小泡芙隨 1包 25元 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 1罐 30元 14 114年2月17日 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 1罐 30元 167元 FMC綠拿鐵 1罐 50元 桂格堅果燕麥飲 1罐 35元 韋恩特濃咖啡 1罐 30元 貓熊巧克力夾心餅乾隨 1包 22元 15 114年2月18日 伯朗咖啡(原味) 1罐 25元 160元 (已發還) 伯朗咖啡(曼特寧) 1罐 25元 桂格顆粒燕麥飲 1罐 30元 全家胡蘿蔔綜合蔬果 1罐 45元 奧利奧原味夾心餅 1包 35元 總計 3,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