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10號
TPDM,114,易,210,2025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牧群




選任辯護人 林奐辰律師
詹義豪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范牧群因業務侵占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14年8月2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