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990號
TPDM,114,審附民,1990,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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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90號
原 告 陳春蓉
被 告 羅奕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7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179號),經
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
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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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